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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門國際機場之揭幕為本地區具歷史意義之大事,故有必要發行一套紀念幣以紀念該重要日子。
基於此: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許可鑄造及發行紀念澳門國際機場揭幕之“Proof”式金屬紀念幣,面值分別為澳門幣壹仟元及壹佰元,發行量分別為五千枚及八千枚。
一、面值澳門幣壹仟元之硬幣為二十二K金,並具下列特徵:
a)純度為千分之九百一十六;
b)直徑為二十八點四毫米;
c)重量為十五點九七六克;
d)周邊為鋸齒形。
二、面值澳門幣壹佰元之硬幣為銀質,並具下列特徵:
a)純度為千分之九百二十五;
b)直徑為三十八點六毫米;
c)重量為二十八點二八克;
d)周邊為鋸齒形。
一、硬幣之正面為一中文字“飛”及兩隻白鴿圖案,並有以中文及葡文書寫之“澳門國際機場揭幕”字樣及鑄造年份。
二、硬幣之背面為澳門國際機場客運站之全景,遠處為氹仔島及澳門,並有以中文及葡文書寫之面值。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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