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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5/9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1995

刊登日期:

1995.7.31

版數:

1040

  • 許可鑄造及發行一套紀念澳門國際機場揭幕之紀念幣。
相關法規 :
  • 第7/95/M號法令 - 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
  •  
    相關類別 :
  • 硬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95/M號法令

    七月三十一日

    澳門國際機場之揭幕為本地區具歷史意義之大事,故有必要發行一套紀念幣以紀念該重要日子。

    基於此: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許可)

    許可鑄造及發行紀念澳門國際機場揭幕之“Proof”式金屬紀念幣,面值分別為澳門幣壹仟元及壹佰元,發行量分別為五千枚及八千枚。

    第二條

    (特徵)

    一、面值澳門幣壹仟元之硬幣為二十二K金,並具下列特徵:

    a)純度為千分之九百一十六;

    b)直徑為二十八點四毫米;

    c)重量為十五點九七六克;

    d)周邊為鋸齒形。

    二、面值澳門幣壹佰元之硬幣為銀質,並具下列特徵:

    a)純度為千分之九百二十五;

    b)直徑為三十八點六毫米;

    c)重量為二十八點二八克;

    d)周邊為鋸齒形。

    第三條

    (圖案)

    一、硬幣之正面為一中文字“飛”及兩隻白鴿圖案,並有以中文及葡文書寫之“澳門國際機場揭幕”字樣及鑄造年份。

    二、硬幣之背面為澳門國際機場客運站之全景,遠處為氹仔島及澳門,並有以中文及葡文書寫之面值。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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