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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h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給予作為行政公益法人及為著履行其標的之“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葡文縮寫為CPTTM)下列豁免:
a)與所作出包括設立行為在內之行為及所訂立或參與之合同有關之印花稅、公證手續費及登記手續費;
b)所得補充稅;
c)營業稅;
d)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
e)豁免房屋稅;
f)關於用在業務方面進口車輛的消費稅。
二、社員向“澳門生產力暨技術轉移中心”所作之金錢給付,為對職業稅及所得補充稅之徵稅客體之扣除之效力,在為上述兩種稅項之徵稅客體所規定之限制下,三年內視為成本。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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