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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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5/M號法律

七月二十四日

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附加一條條文

鑑於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h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第7/86/M號法律之附加部分)

於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內附加下列之第十三A條之條文:

第十三A條

(給予航空運輸企業之豁免)

一、對於獲許可在澳門國際機場內經營航空運輸活動之企業所必需使用列於表中之產品,免除消費稅。

二、為著上款規定之效力,機動車輛中僅免除專在澳門國際機場範圍內行駛者之消費稅。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頒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