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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95/M號法律

七月十日

公職之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調整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對薪俸點一百點之調整)

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表I薪俸表之薪俸點一百點之數值現定為澳門幣4,400.00元。

第二條

(對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調整)

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之規定調整。

第三條

(負擔)

執行本法律所引致之負擔,由下列可動用資金負擔:

a)如屬非自治機關或僅擁有行政自治權之機關,由本經濟年度各類運作預算及本地區總預算第十二章之備用金撥款內存有之可動用資金承擔;

b)如屬自治機關、自治基金組織及各市政廳,由本經濟年度各本身預算內存有之可動用資金承擔。

第四條

(廢止)

廢止七月十一日第3/94/M號法律

第五條

(效力之產生)

本法律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