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國際機場為在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策略上一決定性基礎建設。
基於與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葡文縮寫為CAM)所訂立之特許合同,已將一幅土地撥充產生收益之用,此等收益係作為執行該基礎建設之部分融資來源。
由於不動產市場現處於較不利之狀況,故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不作出有關之移轉,如作出移轉將引致市場狀況之惡化,並在爭取最高收入之前提下未能達到預期之效果,且將會因從有關不動產所獲得之收入比原先評估能獲者為低,而引致資源不足。
然而,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之股東(本地區行政當局擁有該公司資本之多數)認為不適宜再次要求股東出資,且直至目前為止,被特許實體不能獲得與該建設之規模及性質相符之較長期之融資途徑。
因此,須發揮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特許中之該重要環節,並設立具有該行業專業之企業,且使之具備財政資源,以對有關土地所評估之金額從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取得該土地,以待當市場之狀況轉好時將之出售。
基於所述之情況,本地區行政當局認為被特許實體所表達之意見為恰當,故此,須使本地區能參與將設立之各公司之出資。
然而,由於在一九九五年度本地區總預算內不存在必需之財政資源以實現上指之出資,故必須將該等財政資源在形式上附入現行之預算內,並動用以往年度所積累之盈餘作為該貸項之抵銷。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之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在一九九五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95)之收入表之下列項目撥入下指款項:
13-01-00-00 以往經濟年度之結餘 2,081,640,000.00
根據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開立數額為澳門幣2,081,640,000.00之特別貸項用以追加及撥入一九九五年度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之下列項目:
09-00-00-00 財政活動
00-01-00-00 財政資產
09-01-03-00 出資憑證 2,081,640,000.00
為抵銷按上條規定所開立之貸項,應運用第一條所指之資源。
本法規於公布之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