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行設在波爾圖之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為五月十五日第122/95/M號訓令批准在本地區設立一所新的附屬信用機構,其絕大部分資本係按照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第十二條c)項之規定將澳門分行之部分財產轉移而組成;
鑑於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透過一所受本地法管制之信用機構,更直接地參與本地區經濟而帶來之利益;
鑑於現有之分行以結算值之方式將營業額轉移往新的信用機構,並維持所有已訂合約有關業務之條件,尚因人員之轉移及新銀行是為延伸分行之商業活動而設;
又鑑於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只適用於總部設於澳門地區之金融和保險機構之合併和分立,因此,並不包括五月十五日第122/95/M號訓令第二條所指澳門商業銀行(亞洲)有限公司以現金澳門幣二十二萬五千圓繳付之公司資本;
由於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
經聽取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及財政司之意見;
根據三月十三日第3/95/M號法律第十條及第十二條c)項,以及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c)及f)項之規定,總督命令如下:
1.豁免一切稅項、費用及公証與登記手續費,以及五月十五日第122/95/M號訓令所批給之許可衍生之應執行之行為,該許可核准設立澳門商業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包括將構成現有之澳門商業銀行分行部分財產之財貨、權利和責任轉移往澳門商業銀行(亞洲)有限公司,金額為澳門幣一億七千四百七十七萬五千圓,作為有關公司資本之組成部分。
2.上款所規定之豁免不包括澳門商業銀行(亞洲)有限公司之公司資本中以現金澳門幣二十二萬五千圓繳付之部分所涉及之稅項及手續費,現列舉如下:
a)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所核准之印花稅總表第三十七條;
b)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16/85/M號法令所核准之公証手續費表第四條二款所指之手續費;
c)五月十四日第24/83/M號法令所核准之商業登記手續費表第三條二款所指之手續費。
3.為計算上點所指之印花稅和手續費,所採用的等級由第一等級開始。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