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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71/95/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4/1995

刊登日期:

1995.6.12

版數:

889

  • 修改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核准之內港重整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218/90/M號訓令 - 核准內港重整計劃。
  • 第171/95/M號訓令 - 修改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核准之內港重整計劃。
  • 第5/2002號行政命令 - 修改經六月十二日第171/95/M號訓令修訂的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所核准的《內港重整計劃》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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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事運輸事務 - 海事及水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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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1/95/M號訓令

    六月十二日

    鑑於港口經濟活動,尤其是自一九九零年以來一直衰落之漁業部門之變化,有必要根據新劃定之港口區,對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核准之內港重整計劃所訂定之活動作重新分配,從而擴大用以經營商業及旅遊性服務行業之非港口區之範圍。

    同時,進行內港區都市規劃及道路之重整,須透過執行港口區推廣之詳細計劃,改變內港之面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

    獨一條

    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核准之內港重整計劃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活動區域)

    一、 內港分為三個不同區域:

    a) 內港5A及7A碼頭之間之區域作非貨櫃方式之一般貨運用途;

    b) 內港8號及26號碼頭之間之區域作商業活動及服務業活動用途;

    c) 內港27號及31A碼頭之間之區域作與漁業有關之活動及非貨櫃方式之一般貨運用途。

    二、 位於上款b項所指區域內之碼頭,專用作停泊舢舨、遊覽船、水上娛樂場、水上餐廳/酒樓以及客運碼頭。

    三、 8號及26號碼頭之間之區域屬執行詳細計劃之區域。

    第二條

    (港口區)

    一、 位於上條第一款a項及c項所指之碼頭間之區域,以及同條款第二款中所指之區域均為港口區。

    二、 .....................。

    第三條

    (非港口區)

    下列者為非港口區,而該等區域因解除水域公產性質而獲得:

    a) 位於第一條第一款b項所指之碼頭間之區域,但專用作停泊舢舨、遊覽船,水上娛樂場及水上餐廳/酒樓以及客運碼頭之區域除外;

    b) 位於33號及34號碼頭間之區域。

    第五條

    (準線)

    碼頭應在航道及內港道路準線之內設立,上述之準線以附於本訓令並屬本訓令組成部分之地籍圖為準,而該地籍圖代替附於十月三十日第218/90/M號訓令之地藉圖。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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