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聯豐亨保險公司S.A.R.L. 請求增加資本;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根據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及經三月二十八日第93/94/M號訓令第一條修改之五月二十日第84/91/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許可總部設在澳門之聯豐亨保險公司S.A.R.L.透過發行三十萬股票,每股澳門幣一百元,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幣一千萬元增至澳門幣四千萬元,公司資本由股票表示,分為四十萬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