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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43/95/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1/1995

刊登日期:

1995.5.22

版數:

647

  • 核准澳門博物館辦公室之標誌。
相關法規 :
  • 第63/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文化司署之新組織結構--廢止九月二十五日63/89/M號及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
  • 第143/95/M號訓令 - 核准澳門博物館辦公室之標誌。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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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博物館 - 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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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3/95/M號訓令

    五月二十二日

    澳門博物館辦公室是根據二月十六日第7/GM/95號批示設立。

    鑑於本辦公室的所有文件及書信往來應載有同一的圖樣,以確定將來博物館辦公室的代表性;

    鑑於三月十六日第58/85/M號訓令的規定;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的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按照載於本訓令附件的模式,核准澳門博物館辦公室的徽章。

    第二條,徽章只限用於澳門博物館辦公室發出的以及與該單位的設置有關的文件和公文。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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