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113/95/M號訓令

四月二十四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41/98/M號法令重新公布    

獨一條——核准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之規章,該規章以附件之形式公布並成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規章 (CACPM)

第一條

(權限)

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葡文縮寫為CACPM)之權限為:

a)指導澳門港務局(葡文縮寫為CPM )預算提案之制定並監察預算之執行;

b)組織會計工作並監察會計記帳;

c)對開支之合法性作審查並許可有關之支付;

d)將每月之帳目、管理及責任帳目以及物料帳呈交予有權限機關;

e)根據澳門港務局之規章,許可以公共拍賣形式出售無用或不需要之物料。

第二條

(組成)

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澳門港務局局長主持,並由下列委員組成:

a)澳門港務局副局長;

b)澳門港務局行政暨管理廳廳長;

c)澳門港務局財政處處長。

第三條

(秘書)

一、澳門港務局會計科科長為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之秘書,但無投票權。

二、秘書因故不能視事時,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從澳門港務局財政處之工作人員中指定秘書之代任人。

第四條

(平常會議)

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召開:

a)每月一次平常會議,以核對上月之現金帳並使其合法化;

b)每年一次平常會議,以審議預算提案;

c)每年一次平常會議,以使管理、責任及物料帳合法化。

第五條

(特別會議)

一、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特別會議,由主席本人提議或應其他成員之請求而召集。

二、特別會議之召集至少於兩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方式為之,書面召集通知應載有有關工作程序。

第六條

(決議)

一、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僅可在多數成員出席之會議上作出決議。

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多數票,如票數相等時,主席有決定性之一票。

三、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對所作之決議連帶承擔責任,但在會議紀錄中記載有適當說明理由之落敗票者,不受此限。

第七條

(會議紀錄)

一、對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記載處理之事項及所作之決議。

二、會議紀錄由秘書撰寫並由所有出席成員簽名。

第八條

(成員因故不能視事)

一、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澳門港務局副局長以代任制擔任主席之職務。

二、如其中一委員因故不能視事,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視為僅有由其餘成員組成之情況下運作。

第九條

(文書處理)

澳門港務局財政處對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之運作提供行政輔助。

第十條

(決議之執行)

澳門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由澳門港務局行政暨管理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