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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六月二十八日第184/93/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理工學院屬下行政暨應用科學學校之社會工作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一直以來主要招收以中文為教學語言之學生,故其修讀大綱以及學術及教學組織設有葡文科。
現因該課程亦招收以葡文為教學語言之學生,故亦有需要同樣在語言領域增加中文科。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理工學院之建議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在澳門理工學院屬下行政暨應用科學學校之向以葡文為教學語言之學生提供之社會工作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之修讀大綱以及學術及教學組織內,增加中文科,該科之學分及每週課時之分配與葡文科相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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