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31/95/M號訓令

二月二十日

依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有必要核准本地區高等教育機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以及學習計劃;

鑑於澳門大學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所教授之由當時之東亞大學遺留下來之課程,尚未全部獲核准,而同時亦須對該等課程作出適當之調整;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核准載於附件I、II、III及IV內,屬社會及人文科學範疇之澳門大學學士學位課程之學習計劃以及有關之學術及教學編排。

第二條——在一九九五/九六學年仍將繼續教授之屬社會及人文科學範疇課程之新學習計劃應於一九九四/九五學年結束前提交核准。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件I

社會科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及教學編排

1.課程之學術範圍:社會科學
2.課程之一般修讀期間:八個學期
3. 完成課程所要求之最低學分總數:144
4. 學術範圍及學分之分配:
4.1.必修科目*:
4.1.1.經濟學——102
4.1.2.公共行政學(英文)——93
4.1.3.社會工作——90
4.1.4.社會學及社會工作——96
4.2.選修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
4.2.1.經濟學——42
4.2.2.公共行政學(英文)——51
4.2.3.社會工作——54
4.2.4.社會學及社會工作——48

*視乎每一學年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所安排之學科數目及經大學教務委員會通過後,該等學分得作出輕微調整。


附件II

社會科學學士學位之學習計劃

1.經濟學學士學位*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39/95/M號訓令

2.公共行政學學士學位(英文)

3.社會工作學士學位

4.社會學及社會工作學士學位

備註:

(*)學生必須自每組選擇一科。
(**)學生必須選擇兩科。
(***)澳門大學所開設之任何課程之科目。
(****)學生應在本組取得十二個學分。

附件III

文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及教學編排

1.課程之學術範圍:文學
2.課程之一般修讀期間:八個學期
3.完成課程所要求之最低學分總數:144
4.學術範圍及學分之分配:
4.1.必修科目及補充科目*:
4.1.1.中文:
4.1.1.1.——應用中文與中文傳意——84
4.1.1.2.——中國語言及文學——84
4.1.2.英文:
4.1.2.1.——一般課程——18
4.1.2.2.——主修傳意——81
4.2.選修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
4.2.1.中文:
4.2.1.1.——應用中文與中文傳意——60
4.2.1.2.——中國語言及文學——60
4.2.2.英文:
4.2.2.1.——一般課程——126
4.2.2.2.——主修傳意——63

*視乎每一學年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所安排之學科數目及經大學教務委員會通過後,該等學分得作出輕微調整。


附件IV

文學學士學位之學習計劃

1.中文學士學位(應用中文與中文傳意)

2.中文學士學位(中國語言及文學)

3.英文學士學士(一般課程)

備註:

(1)一般課程二、三、四年級之學生每學年應在補充科目取得二十四個學分。上述某些補充科目只交替提供。學院院長於每學年初指定為完成學士學位所必須取得最少學分所需之科目。

(4)英文學士學位(主修傳意)

備註:

(*)學生必須自每組選擇兩科。
(**)學生必須自每組選擇一科。
(***)澳門大學所開設之任何課程之科目。
(****)英文學士學位課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