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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SAS/95號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定出為修讀澳門保安部隊升級課程而須接受之體能測試之目的,以及定出該測試之組織、內容及評核方式指引;

尚規定,規範上述各項測試組織程序之規定係由總督以批示核准;

鑑於執行該等測試係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自入伍時開始之一個連續性培訓過程之一環,故有關培訓應遵守連續及漸進兩個重要體育原則;

又鑑於,正如其他方面之培訓,軍事化人員有需要為接受該等測試作好事先準備;

並考慮到,即將接受之測試不應要求投考人具備他們未有作好準備,或不屬各訓練大綱內容之特殊技術;

經聽取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意見後;

保安政務司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及五月二十日第89/91/M號訓令第一條之規定,命令:

一、為修讀澳門保安部隊升級課程而須接受之體能測試及每項測試之最低合格標準,規定附於本批示之表內。

二、測試之內容:

a﹒男性投考人

(1)靈巧性測試

(a)跨牆

助跑跨越1米高之牆壁。

身體任何部分不得觸及牆壁。

准許試跨兩次。

(b)跳遠。*

助跑跳遠,最短距離為3米。准許試跳兩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0/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c) 走架空橫樑

以站立姿勢,毫不猶豫向前走過一塊架空石板。

只許試走一次。

(2)力量測試

(a) 三十九歲以下投考人在單槓上作引體上升。

身體懸垂於離地2.40米之單槓上,雙手正面握桿,雙臂完全伸展。

每次屈曲時下巴必須高於單槓,接着再次完全伸展雙臂。

不許擺動身體。

不許複試。

(b)三十九歲或以上之投考人在地上作掌上壓。

採用俯伏姿勢,手指合攏,指尖向前,雙手間距離與兩肩寬相等。

雙臂完全伸展,保持身體平直。

屈曲時以胸部觸及計次員手部。

不許複試。

(c)仰臥起坐(腹部測試)

兩分鐘內儘量作出最多次數之仰臥起坐。

採用仰臥姿勢,雙腿彎曲成九十度並自然分開,雙臂放在地上,手放在頸窩上,雙手手指交叉合攏,腳掌緊貼地面。

不許複試。

(3)速度測試

八十公尺平地跑。

八十公尺時間競跑。

站立式起跑。

以二至四個投考人為一組進行。

得作一次複試。

(4)耐力測試

“谷巴”測驗。

十二分鐘內儘量走出最遠之距離。

以六個或以上投考人為一組進行。

可步行或奔跑。

不許複試。

b. 女性投考人

(1)靈巧性測試

(a)跳高

助跑跳過一枝架於離地0.90米之桿。

越過時可採用任何姿勢。

准許試跳兩次。

(b)走架空橫樑

以站立姿勢,毫不猶豫向前走過一塊架空石板。

只許試走一次。

(2)力量測試

(a)在地上作掌上壓

採用俯伏姿勢,手指合攏,

指尖向前,雙手間距離與兩肩寬相等。

雙臂完全伸展,保持身體平直。

屈曲時以胸部觸及計次員手部。

不許複試。

(b)仰臥起坐(腹部測試)

三分鐘內儘量作出最多次數之仰臥起坐。

採用仰臥姿勢,雙腿彎曲成九十度並自然分開,雙臂放在地上,手放在頸窩上,雙手手指交叉合攏,腳掌緊貼地面。

(3)速度測試

八十公尺平地跑

八十公尺時間競跑。

站立式起跑。

以二至四個投考人為一組進行。

得作一次複試。

(4)耐力測試

“谷巴”測驗。

十二分鐘內儘量走出最遠之距離。

以六個或以上投考人為一組進行。

可步行或奔跑。

不許複試。

三、測試之評核

(a)達到附表內每個單項測試最低標準之投考人被視為“及 格”。

(b)在一項單項測試或測試不能達到最低標準之投考人立即被視為“不及格”。

四、本批示所指之游泳測試僅適用於曾就讀九五年度地區保安服務第二期訓練班或以後各期訓練班之投考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0/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並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日於澳門保安政務司辦公室

保安政務司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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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示第三款所指附表(體能測試表)*

性別 年齡 測驗
靈巧性 力量 速度 耐力
跳遠 跳高 橫樑 引體上升 掌上壓 腹部測試 80公尺 “谷巴”測驗
男性 <39 1.00米 3.00米 4次 45次(b)
40次(a)
11.5秒(b)
12秒(a)
2300米(b)
2200米(a)
>=39 1.00米 3.00米 20次(b)
18次(a)
35次(b)
30次(a)
12.5秒(b)
13秒(a)
2100米(b)
2000米(a)

女性

<35 0.90米 10次(b)
8次(a)
30次(b)
25次(a)
14秒(b)
14.5秒(a)
1800米(b)
1700米(a)
>=35 0.90米 8次(b)
6次(a)
25次(b)
20次(a)
15秒(b)
15.5秒(a)
1600米(b)
1500米(a)
(a)適用於警長職位或區長職位之開考
(b)適用於其他職位之開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0/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