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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M號法令

一月三十日

七月四日第57/88/M號法令設立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葡文縮寫為ESFSM),並核准了該校之規章。

鑑於有需要重新確立任務以及修訂組織結構及教學結構,故核准了附於十一月十二日第68/90/M號法令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以取代上述規章。

同時,正着手全面改組澳門保安部隊(葡文縮寫為FSM)之工作,亦引致將作為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依據之組織法例相配合。

例如將綜合訓練中心納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一般組織,並儘可能統一由於職能上之特殊性而致使具備不同組織結構之各部隊及機構之法例。

另一方面,因相互聯繫及協調,有必要使規範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之人員通則以及其組織、運作及紀律之各個法規於同期生效。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性質及任務

第一條

(性質及任務)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葡文縮寫為ESFSM)係開展教育活動、研究活動及輔助社會活動之高等教育場所,其宗旨係為澳門保安部隊(葡文縮寫為FSM)各部隊之編制培訓警官或消防官。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一-A條*

(職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職責為:

a)開辦授予警務科學學士學位、監獄安全學士學位及防護及安全工程學學士學位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官員培訓課程;

b)在內部公共安全、刑事科學、災難及拯救、民防、關務及海上運輸監察活動及監獄安全專題範疇上,自行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高等院校合作開辦授予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的課程;

c)開辦授予文憑或證書的其他課程;

d)與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合作開辦相關職程內的晉升課程,以及簽發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e)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公務人員,以及經上級批准的其他有興趣人士開辦專題課程;

f)促進與公共安全,尤其是公共秩序、刑事調查、監獄系統統籌及管理、關務及海上運輸監察活動、災難、拯救及民防相關專題的具學術性質的研究及調查;

g)促進安全及保障自身安全的文化方面的公共教育;

h)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智慧警務”的發展組織相關訓練及培訓活動;

i)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外地公共安全及保安領域的學術及培訓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還負責為進入治安警察局人員職程、消防局人員職程、海關關員職程及獄警隊伍人員職程的投考人進行職前培訓。

三、根據相關的整體規劃,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還負責協助民防活動。

* 附加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二章

一般組織

第二條

(一般組織結構)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一般組織結構為:*

a)校董會;*

b)領導層;*

c)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d)研究及發展廳,下設學術研究及協調處以及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

e)教務廳,下設高等教育處以及綜合培訓處;*

f)總務廳,下設資源管理處。*

二、載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有關組織、運作及內部事務等方面之必要規定之規章,應由訓令核准。

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組織結構圖及主管級別載於本法規之附件A,而該附件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校董會)

一、校董會是負責訂定及執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關於恆常優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培訓的教學策略的最高機關,旨在謀求及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公共安全具備更佳的條件,其組成如下:

a)保安司司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b)警察總局局長;

c)海關關長;

d)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

e)治安警察局局長;

f)消防局局長;

g)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h)懲教管理局局長;

i)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副校長;

j)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研究及發展廳廳長;

l)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廳長;

m)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總務廳廳長;

n)兩名教學人員代表;

o)一名高等教育局代表;

p)三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在學術上公認傑出的人士;

q)不超過三名的其他具聲望的人士,尤其是貫徹高等教育範疇的宗旨的團體的代表。

二、上款n至q項所指的成員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三年。

三、校董會的會議由主席召開,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

四、校董會具職權制訂其運作規章。

五、校董會成員依法收取出席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領導層)

領導層由一名校長及一名副校長組成;副校長在校長缺席、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校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校長)

一、校長的主要職權為:

a)與高等教育場所及其他實體聯繫時代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b)核准年度活動編排表及每一學年的計劃;

c)呈交主管實體核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課程的計劃,並促進有關計劃的恆常更新;

d)核准上項所指課程學科的內容;

e)促進制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其附屬單位的內部規章,以優化相關的運作;

f)在教學、紀律、人員及設施的安全範疇上,制定指令及監督其執行;

g)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的其他教育機構的關係及合作;

h)召開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會議;

i)制定活動的年度報告;

j)編製預算建議及監控相關的財政執行;

l)促進有助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而制定的公共政策方向內所包括的警務理論及安全的學術文化建設的舉措及活動;

m)管理紀律及其他尤其涉及在職意外及損毁的行政程序;

n)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的職權。

二、校長可將認為有利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良好運作的職權作轉授。

三、為學術代表方面的效力,校長具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所指的高等院校院長的同等地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學術及教學委員會)

一、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是負責訂定所開辦課程的學術及教學事宜的諮詢機關,尤其關於各項課程的學習內容及其他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學活動相關的問題,其組成如下:

a)校長,由其主持;

b)副校長;

c)研究及發展廳廳長;

d)教務廳廳長;

e)各學位課程的課程主管;

f)各組學科的教學人員代表最少五名,具碩士或博士學位者獲優先考慮。

二、上款f項所指的人士透過公佈於《公報》的保安司司長批示委任。

三、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的會議由主席召開,應至少每年舉行一次。

四、學術及教學委員會具職權制訂其運作規章。

五、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成員依法收取出席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研究及發展廳)

研究及發展廳的主要職權為:

a)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的學位、文憑及證書課程所適用的教學指引及教學方法提出建議;

b)編製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的學位、文憑及證書課程的大綱;

c)對執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的學位、文憑及證書課程的計劃及大綱所投入的人力及物力資源,作出統籌及妥善管理;

d)監督及恆常評估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的學位、文憑及證書課程的計劃及大綱的執行;

e)統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的學位、文憑及證書課程的學生的學業成績及評核;

f)評核教學人員的表現,並適當地就聘用、合同續期或終止提出建議;

g)促進警務及公共安全方面的學術研究;

h)製作關於警務學術研究的刊物;

i)促進應用於教學方面的資訊科技的恆常更新;

j)提供專門輔助學生的圖書館設施及設備,並就有關借用服務作出規範;

l)與領導層保持恆常及持續的接觸及互動,並就一切認為有利於推動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學工作的事宜提出建議,以確保學術上與時並進;

m)確保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筆譯及傳譯工作;***

n)推動及開展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高等教育素質評鑑的工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24號行政法規

第八條*

(學術研究及協調處)

學術研究及協調處的主要職權為:

a)規劃及協調學校活動及課外活動;

b)組織及安排輔助教學的材料;

c)促進學術活動、體能訓練及一般訓練之間更佳的協調;

d)組織及更新關於教育活動的資料庫;

e)編製課餘年度文化活動計劃草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

一、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的主要職權為:

a)向社會及傳媒推廣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形象及角色,安排宣傳活動;

b)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舉辦的活動範圍內提供禮賓工作方面的協助;

c)協助領導層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高等院校建立合作關係;

d)協助領導層製作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活動的宣傳刊物,以及促進所開展的學術工作的宣傳;

e)在一般公共關係範疇上協助領導層。

二、公共關係及學術事務合作處還負責向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諮詢機關提供行政支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教務廳)

教務廳的主要職權為:

a)協助投考人進入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職程;

b)按照相關適用的法例,為保安學員在體能、技術、道德及公民教育等方面計劃、籌備及開辦職前培訓;

c)計劃、籌備及開辦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各項職務所需的在職培訓課程及訓練活動;

d)關注應用於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資訊科技的發展,並教導學生使用有關科技的技巧;

e)安排其他培訓活動,尤其是座談會、研討會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習訪問;

f)協助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研究專業知識及技術方面的改善措施,並將其應用於訓練上;

g)協助研究及編製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培訓及進修計劃,以提升工作成效和效率,以及人員的素質;

h)推動舉辦為加強民防方面的防災意識及保障自身安全的活動;

i)統籌各項公民教育及推廣警務與安全知識的青年活動;

j)推動警察文化的建設及加強的工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高等教育處)

高等教育處的主要職權為:

a)為學位課程的學生提供行政上的高等教育輔助及進行適當的道德及公民教育,以及技術及體能培訓;

b)弘揚團隊精神及使命感,以及將學生的個人發展融入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道德理念及職業道德中,並在需要時向其提供社會心理輔導;

c)促進對學生的在學行為、道德及公民品格的長期評核措施;

d)執行由教務廳所制定的教學計劃,並輔助編製其所負責的教材及對學位課程的學生進行評核;

e)向其所負責的學生提供接觸及學習運用新科技的機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條*

(綜合培訓處)

一、綜合培訓處的主要職權為:

a)為進入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職前培訓課程的保安學員舉辦為履行職務所需的體能、技術策略、道德及公民教育方面的基礎訓練;

b)籌備及舉辦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結業典禮;

c)向其所負責的學生提供接觸及學習運用新科技的機會;

d)負責訓練設施、學生營房、學生用品及制服分發的管理;

e)輔助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計劃、籌備及開辦各職位及職級晉升的培訓課程;

f)就已開展的培訓活動製作報告,並評估相關培訓活動及進修計劃的執行進度;

g)組織及提供關於訓練工作的輔助文獻及刊物,並對其作出定期更新;

h)根據相關的行動計劃,執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負責執行的演習,民防活動及與之相關的其他活動;

i)執行各項推廣警務及安全知識以及公民教育的青年活動。

二、綜合培訓處的教官團隊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所指派的人員組成。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六條*

(總務廳)

一、總務廳負責計劃、統籌及監督關於人事管理、物資管理、財政資源、後勤輔助、膳食供應及衛生輔助的行政管理及輔助事宜,以確保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良好運作,尤其是:

a)確保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文件檔案的保存;

b)對上級指定的指引性文件作出有效管理;

c)執行紀律及其他尤其涉及在職意外及損毁的行政程序;

d)計劃、組織及監督設施、物料及設備的維護及保養;

e)確保受訓人員的福利、衛生、膳食及住宿;

f)確保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程序的執行;

g)對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車輛、設備及設施進行維修、保養及清潔;

h)組織、統籌及監管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維修工場的內部運作;

i)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整體利益提供行政及後勤的運輸服務;

j)向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的人員及受訓人員提供衛生護理輔助,並對相關的藥物及衛生物資作補給及管理;

l)協助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舉辦的課程的入學試程序中的體格檢查工作;

m)確保烹調及對有權用餐者提供膳食和監察其質量,並且安排食材的取得、儲備及保存;

n)確保通訊及資訊系統與設備的維護及技術輔助;

o)保障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及設施的安全。

二、總務廳還負責計劃及統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負責的民防工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七條*

(資源管理處)

資源管理處的主要職權為:

a)組織及更新人員的個人檔案,制定及監管年假計劃及休假;

b)處理與人員調動有關的事務;

c)更新在職人員表,並制定來年的人員需求計劃;

d)處理人員的評核程序;

e)建議對提高人員的士氣所需的活動及處理其他關於人事管理的事宜;

f)為準備預算提案,制定取得資產及勞務的年度需求計劃的建議書,並在經核准後,統籌及監管計劃的執行,以取得計劃內所載的設備及物資;

g)遵守規範性規定,負責物資的供應、分配及報廢工作;

h)更新財產清冊,對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負責的一切物資進行記帳及監管,以及監督庫存物資的存貨及保存情況;

i)協調處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文件檔案的保存;

j)按上級指示,對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制定的指引性文件作出登記、分發及存檔;

l)輔助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研究及發展廳舉辦學位課程的入學試;

m)執行一切行政及紀律的事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三章

教學及研究

第二十三條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的課程)*

一、為履行本法規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之職責,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進行下列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

a)水警稽查課程;

b)治安警察課程;

c)消防技術課程。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還開辦以下課程:*

a)授予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專業監獄安全學士學位的警官培訓課程;

b)授予證書的指揮及領導課程,該課程是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開辦的學士學位課程的補充課程,目的是強化警官及消防官的領導能力,使他們能勝任指揮及領導職務;*

c)為進入治安警察局人員職程、消防局人員職程、海關關員職程及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人員職程的培訓課程;*

d)警官及消防官進修課程;*

e)晉升課程;*

f)其他在職培訓課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三-A條*

(碩士及博士課程)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只要遵守載於高等教育法例內的核准及登記要件,且在不影響其他同類課程的情況下,還可自行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在學術上獲得公認的高等院校聯合開辦頒授碩士或博士學位的課程,尤其是在以下的知識領域:

a)治安管理;

b)消防安全及災難救援;

c)關務活動及海上安全活動;

d)刑事調查及科技警察;

e)犯罪學;

f)民防;

g)社會重返及教育監護。

第二十三-B條***

(核准)

開設及修改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的學士學位課程,由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 附加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24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三-C條*

(素質評鑑制度)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17/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高等教育素質評鑑由院校素質核證及課程認證組成,評鑑第一階段自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計。

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評鑑工作由評鑑委員會進行,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由保安司司長批示訂定。

四、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不適用關於確認評鑑結果的決定的可上訴性、公開評鑑指引及評鑑報告,以及素質評鑑專家組的規定。

五、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對於第17/2018號行政法規中的若干提述,應遵守下列規則:

a)對“外評實體”的提述,視為對“評鑑委員會”的提述;

b)對依法視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提述,視為對“保安司司長”的提述;

c)對“社會文化司司長”及“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提述,分別視為對“保安司司長”及“保安司司長批示”的提述。

* 附加 - 請查閱:第24/2024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三-D條*

(學位證書式樣)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自行或聯合頒授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學位證書式樣,由公佈於《公報》的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

* 附加 - 請查閱:第24/2024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四條

(教育指引)

一、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教育包括下列基本培訓:

a)大學程度之學術基礎培訓,旨在獲得基本之知識及主動思考能力,以便不斷增長學識;

b)技術及科技性質之學術培訓,以求學員符合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及機構範圍內履行技術性職務所需之專業資歷;

c)職業道德培訓,旨在培養學員有高度責任感、榮譽感及品格,尤其為澳門保安部隊本身之顯著社會功能所要求之道德健全、自律精神及責任感;

d)體能培訓,旨在增強學員之靈活性及對其進行必需之訓練,以便履行將來之任務。

二、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尚包括補充上述培訓之活動,該活動旨在善用餘暇,寓學習於娛樂及增進一般知識,以完善學員之全面培訓。

第二十五條

(教育組織)

一、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課程結構包括上條第一款a及b項所指之純學術性範圍,以及c項及d項所指教學及訓練上之學科範圍。

二、第二十三條所指之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組織,在純學術方面應考慮本地區大學教育之一般規定,並在教學及訓練方面應遵守教務廳之指令。

三、*

四、*

五、教學計劃內各學科之大綱,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

六、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原則上包括實習,但實習期不固定,實習目的為使學員有機會實際運用所取得之理論知識。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六條

(教育活動)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學員必須參加教育活動,該活動係透過理論課、理論實踐課、實踐課、試驗室課及講座而進行,並根據對教授或學習各課程教學計劃有關範圍內學科之最佳教學方法,透過會議、練習、作業、實習、考察及考察隊補充課堂授課之不足。

第二十七條

(研究活動)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應在課程計劃之學術範圍內促進研究活動,以創造及發展學術、培訓方法及不斷尋找新教學方法,並完善教學。

第二十八條

(協議)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在所賦予之任務範圍內,得與大學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訂定協議,目的為:

a)訂定教學計劃或學科之間之等同制度,以使學員有機會在其他高等教育場所繼續學士程度或研究院程度之學習;

b)實施或統籌與本地區利益有關目標之研究及發展計劃,尤其對保安方面之研究及發展計劃;

c)相互間利用可動用之人力及物力資源。

第四章

教學團體

第二十九條*

(組成)

一、教學團體由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任教之軍事化或文職教師,以及從事訓練工作之軍事化或文職訓練員組成。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的每一高等教育課程至少有五名具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的全職或非全職教師。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4/2024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條

(軍事化教學人員)

軍事化之教師及訓練員係澳門保安部隊之警官或消防官,該等人員須具備特定之履歷以及技術與教學方面之能力,並須遵守為履行賦予其之教育及培訓職務所不可少之行為準則。

第三十一條

(文職教師)

一、文職教師為大學教師或被認為具有所任教學科資歷之人。

二、在缺少或不可動用軍事化專業人員執行訓練計劃時,應從具備向學員教授之教育暨訓練大綱內有關學科之學士學位之人或具資歷之人中招聘文職訓練員。

第三十二條

(招聘方式)

一、文職教師之招聘、資歷及權限,規範於本地區關於大學教師職程之現行法例。

二、軍事化教師及文職訓練員之招聘可透過開考,或如為可能,透過邀請或甄選之方式為之,但須根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為每一情況所規定之條件。

三、軍事化訓練員之招聘係透過甄選為之。

第三十三條

(教師之一般職務)

一、教師之權限為:

a)安排與教授學科有關之事宜;

b)教授理論課、理論實踐課及實踐課;

c)指導及執行研究工作、實驗室工作及實地工作;

d)對一門學科或一組學科之教學指引與協調方面提供協助;

e)積極參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教育管理工作,以履行領導層在此範圍內所分配之職務。

二、分配予文職教師之職務係根據其在大學職程內所擁有之職級或根據合同所訂之規定為之。

第三十四條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職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教職人員之權利與義務載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

第五章

學生團體

第三十五條

(組成)

學生團體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已註冊之全體學員組成,該等學員之責任為修讀課程、進行實習、修讀有關學科或參加其他教育活動,又或參加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負責監管之訓練。

第三十六條

(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錄取)

一、就讀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學員之錄取係根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之規定,透過審查文件方式及考核方式為之。

二、在學歷資格方面,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錄取制度為大學教育官方場所所訂之制度,但不妨礙有關課程之特別要求。

三、錄取之一般條件如下:

a)具葡國國籍或中國國籍,但屬澳門保安部隊之成員除外;

b)為本地區居民;

c)具備參與錄取考試所要求之學歷資格;

d)具備良好之道德及公民品行;

e)具備從事職業所不可少之體格;

f)在錄取考試中取得成績合格並被挑選填補為各考試所設之空缺。

四、官員培訓課程之錄取條件詳列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

第三十七條

(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的修讀)*

一、獲錄取的投考人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註冊及在有關開考所指年級及課程登記後,方取得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資格。*

二、有關學員應受澳門保安部隊現行法例約束,以及受《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所訂定之學校內生活制度及行政制度約束。

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適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所規定之一特別紀律制度。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八條

(終止學業之情況)

一、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學員因下列原因終止學業:

a)放棄;

b)缺乏專業能力;

c)紀律理由;

d)學校成績不合格;

e)身體上之無能力。

二、批准終止學業係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領導層之專屬權限。

三、終止學業之情況規定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

第三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條

(特別制度)

根據本通則第一條第二款其他a項、b項及c項之規定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修讀之其他學員及受訓練人員之錄取、註冊及登記、學校成績、紀律、校內生活及行政等制度,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之建議,由總督為個別情況透過批示所核准之專有規定規範。

第六章

過渡及最後規定

第四十一條*

(人員制度)

一、本法規附件B所指的人員屬治安警察局、消防局及海關的人員編制,並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以定期委任制度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

二、領導人員須從合格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的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消防局消防總長或海關關務總長中選任。

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運作所必需之文職人員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葡文縮寫為DSFSM)分配任用。

四、上款所指人員之數目由總督以批示核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18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二條

(當局權力)

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任職之各部隊之軍事化人員保留其執法人員之身分。

第四十三條

(人員之轉入)

屬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編制之文職人員,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組織法之規定轉入該機構文職人員編制之職位。

第四十四條

(紀念日)

一九八八年設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法規公布之日——七月四日,為該校之紀念日。

第四十五條

(誓旗)

一、完成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四年級學員之公開誓旗儀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紀念日之紀念儀式上莊嚴進行。

二、受訓成員之公開誓旗儀式在提供地區保安服務期間莊嚴進行。

第四十六條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徽號)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徽號以訓令核准。

第四十七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法規所產生之財政負擔,由分配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之撥款承擔。

第四十八條

(廢止)

廢止下列法規:

a)三月八日第21/86/M號法令

b)八月二十日第46/90/M號法令

c)十一月十二日第68/90/M號法令

d)四月一日第63/91/M號訓令。

第四十九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並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件A

(第三條第一款所指者)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組織結構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19號行政法規


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之附件B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

職位 官職/職務 數量
校長   1
副校長 1
警務總長/消防總長/關務總長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五十三條、第3/2003號法律《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及第4/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海關關員編制和訂定海關關員職程內各職級的職位及職能》第二條的規定 3
副警務總長/副消防總長/副關務總長 5
警司/一等消防區長/關務監督 5
副警司/副一等消防區長/副關務監督 5
警長/消防區長/關務督察 9
副警長/副消防區長/副關務督察 11
首席警員/首席消防員/首席關員 21
警員/消防員/關員/一等警員/一等消防員/一等關員 14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18號行政法規第26/2019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