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統計暨普查司要求澳門理工學院協助,以開展該司技術人員專業化所必要之統計學高等培訓活動;
同時,該性質之活動亦屬澳門理工學院有權限舉辦及開展之活動範圍;
基於此;
應澳門理工學院建議並經聽取其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在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暨應用科學學校開設頒授文憑之統計組織暨方法高等課程。
第二條——在上述學校開設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所指頒授合格證書之統計學補充培訓課程。
第三條——核准載於本訓令附件I及II之統計組織暨方法課程學習計劃及學術教學組成。
第四條——核准載於本訓令附件III之統計學補充培訓課程之計劃。
第五條——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之效力,統計組織暨方法課程視為適當高等課程。
第六條——報讀統計組織暨方法課程之學歷要件為中等教育十一年級或同等學歷。
第七條——擬報讀統計學補充培訓課程,而未具備統計組織暨方法課程學歷之投考人,應證明其擁有由統計暨普查司認為適當之其他高等課程之學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第一年——第一學期
(a)在葡語I,II合共取得之合格成績相等於八月十三日第154/90/M號訓令表I所規定之葡語第一級第一年之程度。
除指出之時數外,每週還增加兩小時作為學生輔導。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03/96/M號訓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