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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GM/94號批示

十一月十四日第55/94/M號法令賦予總督以批示之形式核准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ESFSM)教授之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證書式樣之權能。

基於此;

護理總督根據上述法令第二條之規定,命令:

一、核准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ESFSM)教授之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證書式樣;該證書式樣附於本批示且成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證書之底色為白色,以黑色印刷;證書上印有兩條分別為籃色及金色之邊帶、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澳門大學(UM)之標誌,且證書四周有寬度為三十五毫米之邊白。

三、證書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及澳門大學校長簽署;上述簽名應由有關高等教育機構所使用之印章認證。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