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1/9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1/1994

刊登日期:

1994.12.19

版數:

1192

  • 關於將三月十六日第14/87/M號法令所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第七十七條增加兩款事宜。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59/99/M號法令 - 核准《 民事登記法典》─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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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4/87/M號法令 - 核准民事登記法。
  •  
    相關類別 :
  • 民事登記 - 法院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1/94/M號法令

    十二月十九日

    一九八四年《民事登記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允許採用本身姓名外之另一姓名,但於三月十六日第14/87/M號法令所核准之現行《民事登記法典》並無相應之規定。

    鑑於有必要允許以附註之方式在出生記載內登錄另一姓名,但以經適當證實在附註之前已使用該姓名為限。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民事登記法典》之修改)

    三月十六日第14/87/M號法令所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第七十七條之內容經修改如下:

    第七十七條

    (姓名)

    一、

    二、

    三、

    四、上款所指之人得申請以附註之方式在出生記載內登錄另一姓名,但僅以下列文件證明已使用該姓名者為限:

    a) 本地區有權限機關以往所發出之國民認別證;或

    b)洗禮記載或出生記載,即使該姓名係載於頁緣上或已聲明無效之附註上,又或有關記載已取消。

    五、為上款規定之效力,同一漢字組之不同音譯,不視作另一姓名。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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