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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5/9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4/1994

刊登日期:

1994.8.22

版數:

871

  • 修訂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附表組IV(對汽油課徵消費稅)。
被廢止 :
  • 第4/99/M號法律 - 核准《消費稅規章》-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7/86/M號法律 - 管制消費稅。
  • 第4/94/M號法律 -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就消費稅課徵對象及稅率事宜立法。
  • 第45/94/M號法令 - 修訂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附表組IV(對汽油課徵消費稅)。
  •  
    相關類別 :
  • 《消費稅規章》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99/M號法律 廢止

    第45/94/M號法令

    八月二十二日

    鑑於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實質修改了七十年代初期訂立之消費稅制度,並由九月二十二日第141/86/M號訓令規範。

    將無鉛汽油引進本地區,必須修改上述法律,以便將此種燃料列入有關課徵對象並置其稅率低於含鉛汽油將負擔之稅率。

    而此立法措施係納入減少澳門大氣中空氣污染物及提高居民生活質素之政策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七月十一日第4/94/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7/86/M號法律之修改)

    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附表組IV修改如下:

    組 IV

    其 他 產 品

    稅項(澳門幣)

    a)水泥(每公斤) 0.02

    b)含鉛汽油(每公升) 1.50

    c)無鉛汽油(每公升) 1.00

    d)燃油(每公升) 0.085

    e)可燃氣體(每磅) 0.05

    f)潤滑油(每公升) 0.40

    g)酒精(每公升) 1.50

    h)含香料之有氣及有礦物質之 飲品及其他不含酒精之同類 飲品(進口之每瓶或每罐) 0.20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布翌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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