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本地人才及提高其質素,為過渡期之首要任務,而近年來行政當局在這方面已作出極大努力,故今日澳門擁有一批為數不少之合資格技術人員為本地區服務。
然而,除繼續推行既定措施外,在本地區較缺乏人才及對澳門發展起重要作用之領域內,有需要設定具有吸引力之項目,及鼓勵培訓之新措施。
因此,認為應設定特別助學金,用於培訓承諾於一九九九年後仍繼續為行政當局服務之人員及對其提供技術進修機會。
基於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現設定特別助學金,用於培訓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公務員及對其提供技術進修機會。
第二條——核准附於本訓令之《澳門行政當局為公務員培訓及技術進修而設定之特別助學金發放規章》,其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三條——於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五年發放之助學金名額最多達一百份。
第四條—— 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五年特別助學金之每月發放金額為:
第五條——發放特別助學金之負擔,由行政暨公職司之預算承擔,並由該機關負責統籌發放工作。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1——目的
2——申請條件
3——在本地區服務
特別助學金受益人在完成有關課程後,有義務隨即在本地區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服務,而服務期間相等於修讀課程期間之兩倍,且不得少於三年。
4——課程
獲發放助學金攻讀之課程,經本地區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提出具說明理由之建議,由行政暨公職司(SAFP)分析有關課程對本地區發展及本地化政策是否重要及有利後,予以訂定公布。
5——助學金名額
每年發放助學金之名額,係經行政暨公職司建議,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6——申請辦法
申請人須遞交填妥有關資料之表格作出申請,並應附同下列文件:
7——甄選
7.1甄選過程包括面試,並將考慮以下條件:
7.2 為攻讀每一課程而申請助學金之甄選,係由評審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之成員包括:行政暨公職司之一名代表。並由其任主席,教育暨青年司(DSEJ)之一名代表,及認為有關課程有利之監督實體或數監督實體之一名代表。
8——期間
特別助學金發放之期間等同於有關課程之期間,而有關助學金無須償還。
9——維持
10——終止
如遇下列原因,行政暨公職司將終止發放助學金:
11——退回
不遵守第三款及在上款所指情況下,應將獲發放之款項退回。
12——交通費
特別助學金受益人將獲第一次啟程及學成回程之交通費。
13——學費
課程學費由行政暨公職司負擔。
14——住宿
在合理之情況下,行政暨公職司得提供住宿或給與住宿津貼予特別助學金受益人。
15—— 一般義務
接受助學金者之義務為:
16——停止或取消
不遵守上款所列義務,得導致停止發放助學金或暫時取消助學金。
17——助學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