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已為草堆街定出都市規劃,故在適當利用草堆街七十四——A號地段時,必須將拆毀有關樓宇所騰出之土地與另一幅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出之第4133/92號地籍圖內,以字母“ B”標明而面積為十九平方米之相鄰地段 合併,以配合此街樓宇之正面排列。
鑑於上述地段之性質屬公產,有必要將該性質解除,且以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私產,以便依法批出。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為十九平方米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出之第4133/92號地籍圖內以字母“B”標明,而該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