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澳門審計法院職責之獨有特徵,有理由採用本身徽號以便於認別;
考慮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之規定後;
基於此;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核准澳門審計法院按附於本訓令之式樣作出之標記。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