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39/94/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3/1994
刊登日期:
1994.6.6
版數:
530
鑑於澳門審計法院職責之獨有特徵,有理由採用本身徽號以便於認別;
考慮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之規定後;
基於此;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核准澳門審計法院按附於本訓令之式樣作出之標記。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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