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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作為本地區賽狗互相博彩及彩票活動被特許人之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所作出之闡述,即根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公布之賽狗專營特許合同修訂本第三條第三款,引進互相博彩新項目——“連贏過關”之規章;
鑑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之贊同意見;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所賦予之權能及五月二十日第84/91/M號訓令第一條j項之規定,下令:
連贏過關為一種投注方式,即投注同一次賽事中之兩或三場比賽,將每場比賽投注款項或勝出之彩金根據有關博彩彩票所作之投注由前一場比賽自動投注於下一場比賽。
在連贏過關投注中,投注者需依次連續或不連續選擇同一次賽事中之若干比賽。各種投注方式定義如下:
a)二串一 ——由選定之兩場比賽之兩場連贏所組成,首場勝出之彩金投注於下一場比賽;
b)二串三——由三注投注組成。第一注投注由選定之兩場比賽之兩場連贏組成,首場勝出之彩金投注於下一場比賽,而第二及第三注分別獨立投注於所選定之該兩場比賽之連贏;
c)三串一 ——由選定之三場不同比賽之三場連贏所組成,當場勝出之彩金投注於第二場比賽,而第二場勝出之彩金將投注於第三場比賽。
d)三串四——由四注投注組成。第一注投注根據前項之規定而為之,即由選定之三場不同比賽之三場連贏組成,而第二、第三及第四注投注由所選定之該三場比賽中之兩場比賽組成,即首場連贏勝出之彩金投注於第二場連贏,首場連贏勝出之彩金投注於第三場連贏,以及第二場連贏勝出之彩金投注於第三場比賽之連贏;
e)三串七——由七注投注組成。首四注根據前項之規定而為之,而第五、第六及第七注分別獨立投注於所選定之該三場連贏。
連贏過關勝出組合定義如下:
a)二串一 ——投注者須選中所選定之兩場比賽之連贏,方可中彩;
b)二串三——投注者須選中所選定之兩場比賽之連贏,或選中其中一場之連贏,方可中彩;
c)三串一 ——投注者須選中所選定之三場比賽之連贏,方可中彩;
d)三串四——投注者須選中所選定之三場比賽之連贏,或選中所選三場比賽中之兩場比賽之連贏,方可中彩;
e)三串七——投注者須選中所選定之三場比賽之連贏,或選中所選三場比賽中之兩場比賽之連贏,又或選中該三場比賽中之一場比賽之連贏,方可中彩。
所選定“連贏過關”比賽之賽狗數目不得少於五隻。如參賽狗不足五隻,則應遵守賽狗規章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連贏過關”之首場比賽以五元之倍數為單位投注,而自動投注於次場比賽之金額如有少於一毫部分以四捨五入計。
“連贏過關”之自動投注限額由賽事委員會規定,而須經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事先同意,認為有必要方可更改此限額。若投注金額超過自動投注限額,投注者收回超出部分,而將未超出之部分投注於下一場已選定之連贏。上述限額須張貼於賽狗場內及場外之投注站。
如出於某種原因,狗隻退出比賽,應由後備賽狗以原先之號碼補上。投注於退出狗隻之注項轉為投注於該後備賽狗。如彩票在所指替換之前購得者,則於“連贏過關”第一場比賽開始以前,得出示彩票取回投注金額。
如狗隻退出比賽而又無後備賽狗補上,投注於退出狗隻之注項及彩金將按照所選定之“連贏過關”投注方式投注於下一場比賽。如狗隻在最後一場比賽退出,投注於該狗隻之金額成為投注者之彩金。如只投注一場比賽,得將投注於退出狗隻之金額退還投注者。
如賽事委員決定取消“連贏過關”中投注者所選定之某一場比賽,則應適用前條之規定。
當宣布兩隻賽狗在一場比賽中平頭時,根據對兩隻賽狗所作之投注平分彩金。
在“連贏過關”所選定之比賽完畢後,派彩金予勝出組合。
“連贏過關”中每場比賽至少選擇兩隻賽狗。根據一般連贏投注方式選擇狗隻組合。投注得以口頭或透過彩票進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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