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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09/94/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8/1994

刊登日期:

1994.5.2

版數:

403

  • 通過柏樂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事宜。
被廢止 :
  • 第23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栢樂停車場(又稱外港客運碼頭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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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52/87/M號法令 - 核准多層停車場泊車位之使用及經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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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23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09/94/M號訓令

    五月二日

    鑑於外港客運碼頭多層停車場之建築工程已竣工;

    鑑於已具備條件為上述多層停車場訂定根據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核准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規定之使用及經營之特定規則;

    根據澳門地區與澳門泊車管理公司(CPM - Companhia de Parques de Macau, SARL)訂立之確保公眾停車場之設立及經營服務之權利之特許合同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核准位於新口岸外港客運碼頭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而該規章成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栢樂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效力,位於新口岸外港客運碼頭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栢樂多層停車場(Silo do Terminal),係一個由第一層及第二層地庫所組成之公眾停車場。

    二、上述兩層均作為輕型汽車之公眾及私人專用停車場,以及重型摩托車公眾停車場。

    三、栢樂多層停車場共設有471個輕型汽車車位,其中411個向公眾開放。另設有300個向公眾開放之重型摩托車車位,而入口及出口分別設於通往外港客運碼頭道路之東、西兩側。

    四、除取得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明確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進入栢樂多層停車場:

    a)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9座位之車輛;

    b)總重量超過3.5公噸之車輛;

    c)載有可對任何使用者或對在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之安全造成影響,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之車輛。

    五、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期間內,以及籌備委員會確定之大賽期間之前後,栢樂多層停車場為大賽專用,只有不妨礙所開展之活動,公眾才得使用之。

    六、任何有意使用栢樂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在設於入口處之自動機械裝置處取得普通入場票。

    七、於通往外港客運碼頭大樓之地下行人通道之收費處繳付泊車時間之相應費用後,駕駛員應於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栢樂多層停車場之收費辦法如下:

    a) 輕型汽車
    ——普通票;
    ——專用車位月票。
    b) 重型摩托車
    ——普通票。

    二、由被特許人發出之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栢樂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之輕型汽車車位之20%,且至少有80%之車位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栢樂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a)輕型汽車  
    ——普通票  
    每小時或不滿一小時 澳門幣3元
    每連續15-24小時 澳門幣45元
    ——專用車位月票 澳門幣1,200元
    b) 重型摩托車  
    ——普通票  
    每小時或不滿一小時 澳門幣1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得由總督應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建議及經聽取被特許人意見後,以批示修正。

    第三條

    (栢樂多層停車場服務人員之認別及制服)

    執行停泊、移走及存放車輛等不同任務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應穿著專有制服及使用有關認別卡,認別卡由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

    第四條

    (準用)

    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之規定,補充適用於本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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