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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4/M號訓令

二月二十一日

安排適當利用餘暇時間為教育工作之重要一環,這樣能令年青人之文化及公民生活更加豐富,並使其投入社會,故為實現青年政策之目標,現適宜多設立一青年聯誼場所。

基於此;

總督根據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號法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現設立塔石青年中心,其為教育暨青年司之附屬機構。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