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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94/M號法令

一月十日

鑑於已在草地圍九號及大炮台街二號B區域定出新準線,為了能將因拆毀位於上述區域內之建築物而騰出之各幅土地加以整體利用,有必要將具與另外四幅地段合併;這四幅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發出之第795/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A1”“A2”“B1”及“D1”標明,面積分別為十四平方米,九平方米,一平方米及八平方米。

鑑於該幾幅地段之性質屬公產,有必要將該性質解除後,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之私產。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面積為十四平方米,九平方米,一平方米及八平方米各幅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之私產;上述幾幅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發出之第795/89號地籍圖內分別以字母“A1”“A2”“B1”及“D1”標明,而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