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市規劃方面,為適當利用墨山巷八號,必須將一幅面積為四平方米之地段,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發出之第3039/90號地籍圖內,以字母“A”標明之另一幅地段合併,以便調整此巷樓宇之正面排列。
鑑於上述地段之性質屬公產,有必要將該性質解除後,以無主土地撥歸本地區私產。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為四平方米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日發出之第3039/90號地籍圖內以字母“B”標明。且該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