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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澳門教育制度之發展使教育暨青年司之行政運作更趨複雜;
鑑於該司近期之改組亦使其對本身行政程序能有更深入之評估;
鑑於為履行該司之職責,必須確保其運作之效能及完善,故應賦予其在管理獲分配資源上更大之自治權。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教育暨青年司享有行政自治權。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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