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考慮總督之建議,及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一薪俸表之薪俸點一百點,其數值現定為$3,800.00。
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之規定調整之。
執行本法律所引致之負擔,由下列者承擔之:
一、如屬非自治機關或僅擁有行政自治權之機關,由本經濟年度各類運作預算及本地區總預算第十二章之備用金撥款內存有之可動用資金為之。
二、如屬自治機關,自治基金組織及市政廳,由本經濟年度各本身預算內存有之可動用資金為之。
廢止七月一日第3/92/M號法律。
本法律於公佈後翌日開始生效,並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七日頒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