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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7/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9/1993

刊登日期:

1993.7.19

版數:

3737

  • 將地圖繪製暨地籍司第一六一八/八九號圖則所指之無主地段脫離公產並將之以無主地段納入本地區私產內。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93/M號法令

    七月十九日

    為遵守所確定之路環島打攬路新準線,現有必要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發出之第1618/89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及“B”標明之兩處地段與以字母“C”及“D”標明之地段交換,“A”及“B”地段之面積分別為十四平方米及五平方米,“C”及“D”地段之面積分別為一平方米及五十三平方米。

    基於為該區域所定之準線,有需要將欲在該地點建築之樓宇位置更正,故再作出交換。

    鑑於以字母“C”及“D”標明之地段屬公產之性質,有必要將該性質解除後,以無主土地納入本地區之私產,以便按法律規定可作為交換之標的。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規定,解除面積分別為一平方米及五十三平方米兩處地段之公產性質,該兩處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發出之第1618/89號地籍圖內分別以字母“C”及“D”標明,而該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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