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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葡國國立行政學院與澳門大學簽訂了一份技術合作議定書,目的是籌組公共行政各個高級課程。
由於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已通過公共行政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
經澳門大學建議;
考慮到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三款及第十七條的規定;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賦予的能力,著令:
第一條——根據成為本訓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核准公共行政碩士課程計劃。
第二條——一、將教授的每個課程,其專科由澳門大學訂定。
二、在一九九三/九四學年,專科是“國際關係”。
第三條——一、課程包括分兩個學期教授的多個科目,以及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七條四款的規定撰寫一篇獨創性論文。
二、論文的提交和答辯應在學習部分完結後最多十二個月內為之。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科目 | 形式 | 理論——實習 總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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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科目: | |||
公共經濟 | 必修 | 60 | 3 |
宏觀經濟及穩定政策 | 必修 | 60 | 3 |
現代公共管理 | 必修 | 60 | 3 |
中國及亞洲新工業經濟的公共行政 | 必修 | 60 | 3 |
第二學期 |
9 | ||
特定科目: | 9 | ||
地理政治及地區集團 | 必修 | 60 | 3 |
國際經濟的統合 | 必修 | 60 | 3 |
公共財政及國際貨幣關係 | 必修 | 60 | 3 |
亞太區發展政策 | 必修 | 60 | 3 |
研討 | 選修* | — | — |
*每個課程可包括一系列的研討,期間不定,以補充有關的專門範圍者為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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