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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82/93/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5/1993

刊登日期:

1993.6.21

版數:

3293

  • 核准澳門大學之公共行政碩士課程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  
    相關類別 :
  • 博士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82/93/M號訓令

    六月二十一日

    鑑於葡國國立行政學院與澳門大學簽訂了一份技術合作議定書,目的是籌組公共行政各個高級課程。

    由於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已通過公共行政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

    經澳門大學建議;

    考慮到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三款及第十七條的規定;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賦予的能力,著令:

    第一條——根據成為本訓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核准公共行政碩士課程計劃。

    第二條——一、將教授的每個課程,其專科由澳門大學訂定。

    二、在一九九三/九四學年,專科是“國際關係”。

    第三條——一、課程包括分兩個學期教授的多個科目,以及按照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七條四款的規定撰寫一篇獨創性論文。

    二、論文的提交和答辯應在學習部分完結後最多十二個月內為之。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

    附件

    公共行政碩士

    科目 形式 理論——實習
    總學時
    學分

    第一學期

         
    一般科目:      
    公共經濟 必修 60 3
    宏觀經濟及穩定政策 必修 60 3
    現代公共管理 必修 60 3
    中國及亞洲新工業經濟的公共行政 必修 60 3

    第二學期

      9  
    特定科目:   9  
    地理政治及地區集團 必修 60 3
    國際經濟的統合 必修 60 3
    公共財政及國際貨幣關係 必修 60 3
    亞太區發展政策 必修 60 3
    研討 選修*

    *每個課程可包括一系列的研討,期間不定,以補充有關的專門範圍者為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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