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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3/M號法令

六月二十一日

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第五十一條訂定海島市市政執行委員會之設立及組成,而該設立及組成係屬過渡性質,該條文規定總督有權限以法令決定將此過渡性制度終止。

鑑於現已不再存有維持上述制度之合理理由,而且,海島市市政執行委員會成員之現有人數,亦不足以使其得以正常運作。

此外,市政機關現任據位人任期之屆滿,為終止上述過渡性制度提供最適當之機會。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在充實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所訂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海島市市政執行委員會過渡性制度之終止)

終止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有關海島市市政執行委員會之設立及組成之過渡性制度。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後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法令第二九/九三/M號六月二十一日

隨著近年*門地區經狂及社會之發展,使社會狀況日益複雜,對本地區行政結*之要求大大規高,因此,必須不口目找更能反映及滿足此等要求之組織上或行政上之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