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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3/M號法令

五月三十一日

鑑於第35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紀念硬幣之發行備受歡迎,並考慮到繼續發行此類受收藏家及公眾所喜愛之紀念硬幣,亦可為本地區帶來實際之好處;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發行新紀念硬幣之許可)

許可鑄造及發行在本地區具有法定流通力之第40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之金屬紀念硬幣,該紀念硬幣以22開及24開黃金鑄造,面額分別為澳門幣伍佰圓及壹萬圓;以銀鑄造者,面額分別為澳門幣壹佰圓及伍佰圓。

第二條

(特徵)

上條所指之紀念硬幣,均為圓形,並有鋸齒邊,發行時附有鑄造商之保證書,且每一面額之紀念硬幣均須符合下列規格及最高發行量:

第三條

(圖案)

一、紀念硬幣正面圖案為比賽用車輛及摩托車各一架,周圍鑄有“ 第40屆格蘭披治大賽 ”之字樣及紀念硬幣面額,並以中文註明“ 澳門 ”字樣。

二、紀念硬幣背面圖案為東望洋跑道,並鑄有有關字樣及 “ 1954-93”之年份,以及以葡文註明“ Macau”及以中文註明紀念硬幣面額及格蘭披治大賽之屆期。

第四條

(出售)

本法規所指之紀念硬幣,按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所定之價格,以認購方式向公眾推出。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李必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