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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有需要核准土地工務運輸司具監察職能的人員之工作證式樣;
按照七月十六日第38/90/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二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c項之規定,總督著令如下:
第一條——核准附於本訓令的特別工作證之式樣,該證為土地工務運輸司行使監察職能的人員專用。
第二條——該證必須由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名及經同時印在該簽名處和持證人相片任一下角之該司鋼印認證,方為有效。
第三條——當持證人不再行使監察職能時,必須立即交還該證。
一九九三年四月八日於澳門政府
著公佈
正面 |
背面 |
幅度:105毫米 x 74.4毫米
顏色:白色。
印刷:黑色、正面印有由右上角至左下角之紅綠色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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