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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2/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3/1993

刊登日期:

1993.3.29

版數:

1530

  • 解釋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C項內所指之出售樓宇單位的實用面積。
相關法規 :
  • 第7/89/M號法律 - 訂定廣告活動之制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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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宣傳及廣告活動 - 消費者委員會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93/M號法令

    三月二十九日

    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通過廣告活動一般制度,並規定在不動產交易廣告方面應遵守之條件,尤其遵守有關說明出售單位實用面積之義務。

    然而,從經驗中得知,對「出售單位實用面積」一詞之意義,有多種不同之解釋,故此有必要釋明其含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c項所指「出售單位實用面積」一詞,其意義為總使用面積,即某一住宅或獨立單位專用面積之總和,該面積由單位之外牆界定,整幅外牆厚度均計算在內,而當牆壁與另一住宅或獨立單位共用時,則以整幅外牆厚度之中線起計;如住宅或獨立單位之面積包括露台面積者,則露台圍欄之厚度亦計算在內。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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