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4-A/93號法律

修改《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共和國議會依據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d項及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如下:

獨一條——在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內,增加一新條文,行文如下:

第四十條

高等法院之過渡組成

一、在依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使澳門法院具有完全及專屬之審判權之命令前,澳門高等法院由院長及四名法官組成。

二、在上款所指之期間內,高等法院之全會運作時法官人數不得少於四名,而每一分庭運作時法官人數須為三名。

應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日通過。

共和國議會議長 繆博誠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頒佈。

命令公佈。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八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