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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在都市規劃方面,為適當利用羅飛勒前地及灰爐石級一帶及訂定新準線,必須將位於該兩處分別為十四、十六號及四A、六、八、十、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三十二、三十四號之地段,與另一幅面積為十八平方米且屬本地區財產之地段併合及統一使用。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出之第3418/91號地籍圖內以字母“C”標明。
鑑於上述地段之性質屬本地區之公產,有必要將該性質解除後,以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之私產,以便按法律規定處理。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為18(十八)平方米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撥歸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九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出之地籍圖內以字母“C”標明,卷宗編號為3418/91,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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