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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2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適用

共和國議會依據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b項及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議決如下:

第一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兩公約係分別由六月十二日第29/78號法律及七月十一日第45/78號法律所批准。

第二條

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生效,尤其係兩公約各自之第一條,不影響一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及《澳門組織章程》所訂定之澳門之通則。

二、該兩公約在澳門生效,不影響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所簽署之《關于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之規定,尤其不影響在聲明內所作「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葡萄牙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等聲明。

第三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在按照《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澳門組織章程》及《關于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之規定所訂定有關由選舉產生之機關之組成,及其據位人之選用與選舉方式等方面,不適用於澳門。

第四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在人進入及離開當地以及驅逐外國人出境等方面,不適用於澳門,而對該等事宜之規範,繼續按照《澳門組織章程》及其他適用法例,以及按照《關于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為之。

第五條

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之規定,須在澳門予以落實,尤其係透過當地本身管理機關所發出之專門法規為之。

二、在澳門對基本權利之限制,以法律所規定之情況為限,且以上述公約之適用規定為其界限。

應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

共和國議會議長 繆博誠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第29/78號法律

第45/78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