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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0/92/M號法律

十二月二十八日

設立及規範政府船塢主管人員職程的立法許可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之規定,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設立政府船塢主管人員之特別制度職程及制定其規章。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上條所指許可,旨在設立政府船塢主管人員之特別制度職程,其晉程分為三個職階,分別為薪俸點三百,三百一十五及三百三十之報酬,該特別制度職程係根據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內為一般及特別制度職程而設之原則為之。

第三條

(有效期)

本立法許可有效期為九十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