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及規範政府船塢主管人員職程的立法許可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之規定,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設立政府船塢主管人員之特別制度職程及制定其規章。
上條所指許可,旨在設立政府船塢主管人員之特別制度職程,其晉程分為三個職階,分別為薪俸點三百,三百一十五及三百三十之報酬,該特別制度職程係根據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內為一般及特別制度職程而設之原則為之。
本立法許可有效期為九十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