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有需要調整經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5/90/M號法令通過,適用於「無線電服務收費暨罰款總表」之收費價額;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通過附在本法令內適用於無線電服務收費暨罰款之總表。
第二條——廢止七月二十日第38/92/M號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5/90/M號法令之附件。
第三條——本法令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