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澳門行政當局為促使公共行政現代化而作出架構的重組工作,澳門旅遊司作為行政當局的機關,當然需要合理安排及管理可動用的人力資源;
又鑑於澳門旅遊司所執行的職責內的部分工作時間不能配合法定的上下班時間,因此工作人員往往須在法定上下班時間外的時間執行其職責內的工作。
基於此;
經參考行政暨公職司的意見書;
經聽取代表工作人員的團體的意見後;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的規定,並運用五月二十日第90/91/M號訓令第一條c項所賦予的權力,本人命令如下:
核准《旅遊司人員彈性上下班時間規章》。
本批示自公佈翌月的首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七日於澳門傳播、旅遊暨文化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高樹維
一、澳門旅遊司工作人員的彈性上下班時間受本規章的規定規範。
二、領導及主管人員不受上下班時間的限制,但須遵守勤謹的一般義務及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時或每月工作等同時數的規定。
一、准予按照下列各款的規定實行彈性上下班時間。
二、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工作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七時,星期六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但下列固定時段為必須出勤時段:
(一)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的固定時段為十時至一時,星期六則為十時至十二時三十分;
(二) 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的固定時段為三時至五時。
三、下午一時至三時間必須扣除一小時作為午膳時間。
四、彈性上下班制度並不免除工作人員奉召須在部門正常工作時間內參加工作會議。
一、每周的工作時數為三十六小時,分別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時段及下午時段,以及在星期六的上午時段。
二、除強制規定的工作時段(固定時段)外,其他時間可由工作人員支配,即在第二條所定時限內選擇上班及下班時間。
三、每天工作的時數不得超過九小時,亦不得連續工作超過五小時。
一、設立一項在可變時段內補償工作時間的制度,但不得妨礙部門的正常及有效運作,尤其是在與公眾的關係方面。
二、在不妨礙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的情況下,補時是以延長每天正常工作時段的方式進行,且應在每周完結前作出。
三、每周完結時計算所得的超時或所欠的上班時數將移轉至下一周,但以四小時為上限。
四、如因工作需要而須額外提供更多的且獲上級確認的工作時數,則可以可變時段內的工作時數作抵銷,但以每周四小時為上限;在不能在同一月份內作出補時的情況下,可將上述更多的時數移轉至緊接的一周。
五、經上級許可,工作人員可獲免除遵守固定上下班時間,但以每月兩個非連續的必須出勤時段為上限,並應按照一般規定作出補時。
六、上款所指的免除上班不得引致一整天缺勤,但星期六除外。
工作人員如未獲上級許可,不得缺勤;違反此規定則視為不合理缺勤。
一、工作人員本人須在出勤監督儀上記錄上班及下班的紀錄;由他人代為記錄即屬違紀行為。
二、凡屬監督儀上無紀錄的情況,概作缺勤論,但屬監督儀發生故障或不能運作的情況,又或工作人員能證明其錯誤或失誤為可予解釋者,並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專用印件將有關的解釋提交予相關的附屬單位領導審核的情況除外。
三、每周完結時計算所欠的上班時數,如超過四小時,工作人員須被記錄一次缺勤,且應以每等於或少於四小時為一時段根據適用的法例作解釋。
四、上款所指的缺勤,按缺勤次數視為在所欠時數有關周內的最後一天或多天發生。
五、工作人員在固定時段內未提供工作的時間不得補時;在該時段內必須出勤。
六、為計算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每周工作時數,凡屬豁免上班及工作人員處於年假狀況、合理缺勤或任何其他妨礙出勤的法定狀況所導致的缺勤,均視為提供實際服務,並以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六小時三十分、星期六三小時三十分為計算基礎。
七、工作人員因職務所需,在一天內多次出入工作地點,則免除其在正常的工作時段內記錄上班及下班時間。
八、在部門正常運作時段以外提供外勤服務,須提交經上級或命令提供有關服務的領導簽核的專用印件證明。
一、應工作人員的要求,人事、文書處理暨檔案科可向其提供截至前一天的出勤紀錄。
二、每周由人事、文書處理暨檔案科負責計算每個工作人員的工作時數。
三、人事、文書處理暨檔案科須將每周的工作人員工作時數的計算結果最遲於下周的第二個工作日分發予各附屬單位。
四、對計算提出聲明異議的期限為三個工作日,即自分發計算結果之日或自處於合理缺勤狀況的工作人員返回部門之日起計。
五、更正盡可能在緊接聲明異議後的一周的工作時數計算中作出。
一、基於工作性質的需要,可為擔任設施的清潔、保安、接待及向公眾提供資訊等工作的工作人員訂定特別上下班時間表。
二、對受惠於每周可獲豁免特定上班時數以參加學術培訓的工作人員,訂定配合其上課的上下班時間表。
因本規章引致的疑問,由旅遊司司長以批示解決。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澳門傳播、旅遊暨文化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João Din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