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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地結社活動上的明顯轉變,尤其是青年組織數目的增加和在此領域上所呈現的活躍,促使青年委員會在經由十二月三十日第103/88/M號法令設立四年後的今天,適宜在架構及運作上作出修訂及調整。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青年委員會,以下稱為委員會,是一個諮詢機構,目的為協助總督擬訂青年政策以及透過青年組織的積極參予,確保行政當局所推廣及施行的有關計劃、措施和工作的銜接。
一、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本條第五款所指委員組成。
二、主席由總督出任。
三、副主席由監管青年範疇的政務司出任。
四、秘書長由教育司青年廳廳長出任。
五、委員為:
a)教育司司長;
b)澳門文化司署司長;
c)澳門體育總署署長;
d)勞工暨就業司司長;
e)澳門社會工作司司長;
f)澳門大學校長;
g)澳門理工學院院長;
h)由總督委任最多十二個教育或青年社團或組織的領導人;
i)由總督委任具有公認功績的人士,最多十名。
六、委員會得邀請對交來審議的事項具有特別資格的官方或私人實體列席有關會議,但該等實體並無表決權。
一、委員會的權限為主要對下列事宜提意見及建議:
a)青年政策的基本目標;
b)由行政當局開展或共同參與開展的青年政策的年度計劃,以及該等計劃的優先次序的訂定;
c)行政當局認為應交予委員會審議的有關青年政策的法規草案;
d)主席認為委員會須知悉及討論的有關青年政策的其他事項。
二、委員會還具有通過本身規程的權限。
一、主席的權限為:
a)召集委員會會議;
b)核准工作議程;
c)主持全會會議。
二、主席得將認為適宜的有關權力授予副主席。
副主席的權限為:
a)在主席缺席、不在或事故障礙時代替之;
b)執行主席授予權限執行的職務,並處理主席交予負責的工作。
秘書長的權限為:
a)確保委員會的文書往來;
b)向各委員分發委員會須有的案卷;
c)處理主席或副主席交予負責的工作;
d)繕立委員會會議的會議錄。
委員的權限為:
a)參與有關會議;
b)作出認為適宜由委員會審議的提議;
c)審議載於工作議程的事項。
一、委員會的會議以全會或小組形式召開,前者於大多數成員出席下舉行。
二、委員會會議通過主席的主動或至少五名委員的提議,由主席召開。
三、每次會議均繕立會議錄,扼要敘述有關的討論及載明所發表的最終意見。
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h)和i)項所指人士的任期均為兩年,並可續任。
第二條第五款h)及i)項所指委員會委員於下列情況下喪失委任:
a)受到與委任的執行相抵觸的司法判罪;
b)連續三次以上缺席全會會議而無委員會所接受的解釋。
委員會的行政技術輔助由教育司確保。
委員會成員有權按法律規定收取出席費。
廢止十二月三十日第103/88/M號法令。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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