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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2/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5/1992

刊登日期:

1992.8.31

版數:

3677

  • 修訂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第七條條文(將要興建樓宇內保留汽車泊位之面積,倘該保留獲豁免時,建築商須付稅項)。
相關法規 :
  • 第5/92/M號法律 - 給予總督立法許可,修改倘更換預留泊車面積所需繳付之特別稅的計算方法。
  • 第62/92/M號法令 - 修訂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第七條條文(將要興建樓宇內保留汽車泊位之面積,倘該保留獲豁免時,建築商須付稅項)。
  • 第42/89/M號法令 - 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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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大廈內的停車場 - 土地工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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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92/M號法令

    八月三十一日

    現有需要對樓宇建築商為免除保留泊車地方而繳納特別稅捐之計算方式作改正及調整,以便抑制對有關免除之要求。

    事實上,上述特別稅捐之計算方程式中,為每個車位空間所訂之值並不足以反映其實際之值,此外,每平方米之土木建築成本之值中並未包括“土地之價值”,致使真正之成本被歪曲。

    藉此機會,凡提及工務運輸司者,更改為土地工務運輸司,因前者之職責及權限現時由後者擔任及執行。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七月六日第5/92/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于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第七條之行文修改如下:

    第七條

    (結算及徵收)

    一、上條規定特別稅捐之計算,以下列方程式為之:

    T = 30 x N x C

    其中“30”為一個車位之空間,“N”為按照第四條規定計算之不納入建築之車位數目,及“C”為包括土地價值之每平方米土木建築成本之平均值。

    二、包括土地價值在內之“C”值係總督應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建議,以批示訂定。

    三、為計算“C”值,土地價值為本地區於上一年以租賃方式批出土地而取得之溢價之平均值,該平均值已根據預計至涉及之年之通漲值而加權修改。

    四、在繳付發出工程執照費之同時,繳納特別稅捐。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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