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6/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2/1992

刊登日期:

1992.8.10

版數:

3286

  • 載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權第八五三/八九號圖則之一部份土地脫離本地區公產及納入本地區私產作為空置土地。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92/M號法令

    八月十日

    鑑於欲整體利用位於龍安圍5號、7號、13號及15號之土地,該土地在澳門物業登記局以B字第25冊第152V頁、編號8129,B字第17冊第158V頁、編號3427,B字第18冊第61V頁、編號3578及B字第18冊第59V頁、編號3576標示,該土地之永佃權權利人申請許可,使之與一幅面積15m2所有權屬本地區之地段一同改變用途,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發出之第853/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B”識別,以便使之與該幅以長期租借批出予申請人之鄰接土地併合。

    此項批出顯然對本地區有利,由於該地段現時用作通往在該處興建之樓宇,一俟樓宇建成後,將無須通過該地段到達該新樓宇,而該地段連同其餘土地一併利用,將可阻止該處變成不衛生及難以打理之地方。

    鑑於該地段屬公產,故有必要解除其公產性質,並隨即以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以便依法批出。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十五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發出之第853/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B”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八月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