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房屋發展合同之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24/84/M號法令中,若干規定現已不切合實際情況,並阻礙了快捷及有創意地解決問題。
另一方面,為實現適當之解決辦法,應考慮上述法規生效後已設立之行政當局新機構。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24/84/M號法令第十三條之行文修改如下:
一、以發展合同制度建築之居住樓宇之建築及結構計劃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司(DSSOPT),並須遵守本法令、適用之一般法例之規定及配合有關區域之現行都市化計劃。
二、計劃由特許企業制定及提出。
三、在例外情況且以本地區利益為理由,該等計劃得在澳門房屋司負責下制定,或由土地工務運輸司制定。
第二條——在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24/84/M號法令中提及之工務運輸司,簡稱DSOPT,應視為係指現時之土地工務運輸司, 簡稱DSSOPT。
一九九二年八月五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