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考慮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給與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附帶報酬。
一、上條所指之許可,目的是給予在特別行動組或爆炸品拆除隊具有行動專業而執行職務之軍事化人員的行動專業津貼。
二、訂定月津貼最高限度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之公共行政薪俸點100之80%。
本立法許可之有效期為六十日。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