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考慮澳門總督之建議;
並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h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第七條所指之代替保留泊車空間而應繳納之特別稅捐之計算方式。
上條所指許可之目的為改正及調整特別稅捐之方程式,尤其是一個車位空間及建築成本之值,而建築成本包括「土地之價值」。
本立法許可有效期為六十日,由本法律開始生效日起計。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