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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37/92/M號訓令

六月二十九日

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已訂定關於各公共機關使用徽號和標誌的若干原則。

鑑於澳門社會工作司的職責及其在民間所進行的活動,須有一個專有標誌俾能易於為人識別。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 項賦予之權,著令如下:

獨一條——核准澳門社會工作司使用載於本訓令附件的圖案作為標誌,該附件為本訓令的一部份。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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