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二十五日第29/90/M號法令規範了危險貨物之運輸,並訂定用於運輸該等貨物之車輛應擁有之各項特徵。
然而,鑑於上述法規附件規定,為運輸石油氣罐而訂定之重型摩托車載荷箱之最大尺寸與市場上存在之車輛之尺寸不配合,因而有必要修改其尺寸。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六月二十五日第29/90/M號法令附件中訂定式樣之運輸石油氣罐之重型摩托車載荷箱之尺寸不得超過下列者:
第二條——本法規自公佈日起一百二十日後開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