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僅使現職人員受惠之職程及工資等之嗣後調整,退休金及撫卹金已漸漸減低其實際價值。
鑑於目前擬重新評估之退休金及撫卹金等之訂定時刻,現透過本法規.將不同之百分比值之糾正系數併入於該等退休金及撫卹金內,及訂定退休金及撫卹金之最低值,以免訂出明顯低值之退休金及撫卹金之情況出現。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對根據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前所實施之報酬而計算之退休金及撫卹金,以15%百分比予以糾正。
第二條——對根據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前所實施之報酬而計算,且非包括於上條內之退休金及撫卹金,以5%百分比予以糾正。
第三條——一、上兩條所指之糾正併入於有關之退休金及撫卹金等之薪俸點。
二、上款所指之併入之結果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一所載之任何薪俸點不相符時,即將該結果進為緊接之較高薪俸點。
第四條——一、在不妨礙本法規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之情況下,將退休金最低薪俸點定為70,撫卹金最低薪俸點定為35。
二、對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2/83/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而給予之終身金數值,按上款所規定之退休金最低薪俸點予以修改。
第五條——財政司在聽取澳門退休基金會意見後,有權限建議上級調動可動用之資金,以確保本法規所引致之負擔有財政上之備付。
第六條——因本法規之適用而規定之退休金及撫卹金等之糾正,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發生效力。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